第四条 企业产权转让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实施大经贸战略为指导,使资产存量合理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第五条 企业产权转让须注重实效和长远利益,加强事前的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产权转让规划,并按规范程序稳妥、慎重进行,使产权转让真正有利于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调整,适当发展规模经济的需要,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产权转让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七条 产权转让须符合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
第八条 对转让产权的企业应认真进行资产评估,做到债权债务清楚。
第三章 产权转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在决定与其他企业间发生任何形式的产权转让行为之前,必须向外经贸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如下资料:
(一)产权转让的可行性报告或经各方初步确认的意向书;
(二)产权转让的具体形式和方案;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产权转让申请经外经贸部批准后,由产权转让的企业向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评估立项申请需包括如下内容:
(一)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
(四)申请日期;
(五)其他内容。
评估立项申请,须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及资产负债表等。
第十一条 评估立项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请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上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采取合并方式产生产权变动的,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产权划转底价;采取合并方式以外各种形式的产权转让,要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产权转让底价,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产权转让各方的代表签署协议。并向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产权转让报告》,申报办理产权划转或转让等有关法律手续,上报材料需包括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