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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496号
 1997年8月19日)


外资司,科技司,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现将《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外经贸部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部各项行政性收费的财务管理,保证行政性收费纳入正常的预算管理轨道,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财预字第37号)及《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我部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最终用户证明书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书费、装船证书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书费,上述收费项目分别由我部外资司、科技司和我部所属配额许可证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执收单位”)负责执收。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各项行政性收费按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与行政性收费工作相关的经费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
  三、开源节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业。

第二章 行政性收费的收支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是财政预算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各执收单位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并将全部行政性收费存入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五条 各执收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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