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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和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国家科技奖励评审落选项目,如有新的进展,推荐部门可根据规定程序再次推荐。
  第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委员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热心科技奖励事业,能够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等有关活动。
  (二)学识渊博,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科学、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三条 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为当年推荐项目主要完成人,本年度评审活动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各级评审机构认为项目的核心内容初步具备了奖励条件,尚需补充某些资料或证明文件的,可以决定缓评。
  第十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缓评项目和缓评理由通知推荐部门。待其充分做好有关工作后,推荐部门最迟于缓评后第三年度推荐截止日之前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复评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专业(学科)评审委员会初评工作结束后,国家科委向社会公布初评结果。自公布之日起,60天内为异议期,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专用的项目在适当范围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对项目的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国家科技奖励推荐书填写不实的意见,称为实质性异议。
  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意见,称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十八条 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评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质性异议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部门协助。
  1.推荐部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
  2.有关推荐部门审核异议方或被异议方的书面材料后,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及形成的意见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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