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蚊香出口管理的通知
(〔1997〕外经贸管制函字第272号
1997年8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杭州、济南市外经贸委(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1996年12月以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两次向我国通报了有关冈比亚、贝宁和牙买加政府反映我国未遵守国际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原则,向上述三国出口的蚊香中含有6--11%DDT的问题。
农药事先知情同意,即PIC(Prior Informed Con-
sent)原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出口国必须事先征得进口国同意后方可向其出口。自1990年至今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51个国家参加了该程序的实施。DDT是一种高残留的农药,已列入国际PIC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名单,冈比亚、贝宁、牙买加三国属禁用之列,我国也于1984年禁止使用。鉴于上述情况,为履行国际公约,保护我国蚊香产品的正常出口,我国蚊香及其他农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现就蚊香出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立即停止向冈比亚、贝宁、牙买加三国出口含有DDT的蚊香。
二、凡企业出口含有DDT的蚊香时,应遵循国际PIC原则,事先向进口商了解,确认进口国是否禁止或限制该种蚊香的进口,并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咨询,由农药检定所事先征得进口国同意后,企业方可出口。
三、蚊香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所标明的成份必须与实际成份相符,标签上不得使用有误导使用者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