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商投资性公司
通过外商投资管理系统网络进行管理的通知
(〔1997〕外经贸资三函字第300号)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州、深圳、山东、海南、辽宁、福建、河南、广东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外经贸部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文中均要求企业按时提交有关情况的年度报告,现决定通过《外商投资管理系统》网络实施上述要求,替代外经贸部批准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批文中要求上报的年度报告,对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包括其母公司)及其在华投资的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均须入网,并完成网络所要求的信息输入及传送,信息内容同所要求上报的年度报告内容一致,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及其在华设立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母公司在华投资的项目),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并领取批准证书后,应根据批复(包括对合同、章程的变更的批复)按网络要求及时输入并传送到外资司网络。外商投资性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投资情况、年度总结和在华发展战略,应在本公司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半个月内按网络要求输入。
三、自1997年6月15日起,外商投资性公司应在外经贸部外资司办理入网登记手续。自1997年6月15日起,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外经贸部外资司负责对外商投资性公司上报的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外经贸部外资司《外商投资管理系统》网络已正式启用,目前不少公司已完成入网及信息输入程序。请通知在你省、市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中未办理入网手续或尚未将信息输入的公司,于7月30日前将此系统网络要求的信息输入并传送到外资司。如公司暂时不具备直接进行网络传输的硬件条件,可将软盘直接报送外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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