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三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4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成立塞班中国
经济发展协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外经贸合函字第79号 1997年6月19日)
各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公司:
1996年9月,我部颁布实行了《关于在美国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对塞班现有的中国公司进行了清理,并对上岛开展业务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在此基础上,经塞班政府同意,我部在塞班岛成立了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面负责与塞班政府的经贸联络和管理中国在塞班的承包、劳务工作及其它经贸合作事务。今年5月,我部与塞班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关于双方劳务合作的备忘录》(〔1997〕外经贸合字第12号),进一步确定了协会的功能和作用。该协会除具有管理、协调职能外,还将承担中国在岛劳务人员的资格认定、证件换发及延期等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我部批准在塞班从事经贸业务的公司须加入协会,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协调和管理,并按期缴纳会费。
二、协会是非盈利的管理协调机构,为了维持协会的正常运转,满足协会对内对外工作的需要,决定对协会会员收取适当的会费(会费标准见附件),并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收取会费的具体办法由协会自行制订。对拒交会费的企业,协会将建议我部予以处罚。
三、经与塞班移民劳工部商定,协会将对进入塞班的劳务人员资格进行认定,各有关公司务必于1997年12月31日前派出驻岛管理人员或书面委托在塞班有承包劳务经营权并已派驻岛管理人员的其他中国公司对本公司的劳务人员代行管理之职,对逾期不派常驻人员或委托管理的公司所派劳务人员的资格,协会将不予认定。
附件: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会费标准
附件 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会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