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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广交会参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核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资格审查和复核项目均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资格审查和复核单位。
  (一)省市交易团(含特区分团,以下均同)及三鼎交易团、新疆建设兵团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或本系统申请参加广交会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由组馆进出口商会负责资格复核。
  (二)部委公司申请参加广交会由组馆进出口商会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核。
  六、资格审查和复核程序。
  (一)对上届已参展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免于重新办理资格审查和复核(不含商会会员资格项)。如需重新办理资格审查,由负责资格审查单位通知参展单位;如需重新办理资格复核,由负责资格复核单位通知参展单位和其所在交易团(春交会于1月1日前,秋交会于7月1日前)。
  (二)对新申请参展单位及需重新办理资格审查和复核的单位,按以下要求办理资格审查和复核:
  1.申请参展单位按申请表(附件2)要求向负责资格审查单位提出申请(春交会于1月10日前,秋交会于7月10日前);
  2.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后,将审查情况和意见传真转资格复核单位;
  3.资格复核单位复核后,将复核意见传真转资格审查单位。
  (三)对招展展区参展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复核,原则上按上述要求办理。
  七、资格审查单位和资格复核单位在办理资格审查和复核工作中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如有意见不一致,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审定。
  八、备案。
  资格审查和复核工作结束后,各交易团按备案表项目要求(附件3)于3(9)月1日前将参展单位(不含招展展区参展单位)情况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备案(备案资料先送负责牵头的组馆进出口商会,由其汇总后转报)。
  招展展区参展单位的备案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组馆进出口商会按交易团所报备案资料对参展单位会员资格进行复核,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及时通知有关交易团和参展单位。参展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加入进出口商会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单位,将取消其参展资料。
  十、各交易团如变更备案资料,限于3(9)月20日前按备案程序办理。在此之后,不再受理备案事项。如有未安排参展单位的摊位,由外经贸部(发展司)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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