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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广交会参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核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广交会参展单位
 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核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外经贸政促函字第1470号 
 1997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西安、成都、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委,总后经贸局,各进出口商会,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广交会办展档次和水平,规范和完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现就对广交会参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广交会的单位必须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
  二、参展单位的资格和条件。
  (一)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部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工业或农业生产性企业。
  (二)具有有关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
  参展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各展区参展,其应具备的有关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要求详见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
  (三)参展单位上年出口金额(原则上以海关统计为准,必要时参考业务统计,以下均同)应达到以下标准:
  1.出口金额500万美元以上;
  2.老少边穷省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参展单位,其出口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美元。西藏自治区参展单位的出口金额标准可由交易团自行确定;
  3.对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如展品为自产产品,可适当放宽其出口金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万美元。对实属高档次名优机电产品的,其出口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美元。
  以上出口金额项的标准将根据出口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对出口金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其展品又确属我国高档次、高新技术、名特优的参展单位(一般限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其展品为自产产品),由其所在交易团单独推荐(需附参展单位、展品有关材料),经组馆进出口商会严格复核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核准后方可参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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