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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广交会业务单位代表人员名额安排及办理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工作人员证及正式业务人员证允许更换,临时业务人员证不得更换。
  (二)更换证件须持本单位报告并按办理证件的要求办理,原证件交回。其中,更换正式业务人员证还须出具交易团同意更换证件的证明。
  五、其它事项。
  (一)工作人员名额(工作人员证)与参展单位正式业务人员名额(正式业务人员证)和临时业务人员名额(临时业务人员证)不得串换或对调。
  (二)凡从事对外出口成交、洽谈的业务人员(特别是摊位内的业务人员),必须持业务人员证,严禁持工作人员证或其它证件(或来宾证)。否则,按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处理。
  参展单位的供货(联营)单位使用正式业务人员证必须按《关于加强广交会摊位使用管理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促函字第46号)的规定办理。
  (三)各交易团如调整参展单位正式业务人员名额和临时业务人员名额,须在交易会前一个月通知外贸中心(保卫处)和各有关参展单位,否则按本通知规定的名额标准办理。
  (四)对过去因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大会处理并取消参展资格的,或受到公安部门通缉的人员,不予办理证件。
  (五)办理临时业务人员证实行按天收费。
  (六)具体办证细则由外贸中心另行制定。
  请各单位妥善保管此通知,今后如无变化,不再每届发文。
  附件: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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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广交会服务单位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名额表

  一、服务单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40人
  中国商检总公司             10人
  外运公司                18人
  远洋公司                12人
  太平洋保险公司             8人
  广东玩具检测中心            3人
  二、有关部门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1人
  中国纺织总会              1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             2人
  中国银行                7人
  交通银行                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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