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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广交会业务单位代表人员名额安排及办理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广交会业务单位代表人员
 名额安排及办理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外经贸政促函字第1469号 
 1997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西安、成都、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委,总后经贸局,各进出口商会,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广交会办展档次和水平,规范和完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现就广交会各业务单位(包括:各交易团,各组馆进出口商会,各参展单位,各服务单位及有关部门)代表人员名额(其中参展单位代表人员名额分为正式和临时业务人员名额)安排和办理证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表人员名额。
  (一)交易团工作人员名额。
  各交易团工作人员名额(含分团名额和专职保卫人员名额)按不超过本交易团摊位总数(包括保证性摊位和招展摊位)10%的比例安排,少于8名的交易团可按8名安排。
  (二)组馆进出口商会工作人员名额。
  各组馆进出口商会工作人员名额(含借调人员)按不超过本馆摊位总数5%的比例安排。但最多不超过40名,少于20名的可按20名安排。
  (三)参展单位正式业务人员名额。
  参展单位正式业务人员名额根据该参展单位摊位数或展位面积(柜数)确定。具体标准为:
  1.1个标准摊位按3名计(1/3个标准摊位按1名计,2/3个标准摊位及1个非标准摊位按2名计);
  2.半个标准摊位按1名计,差额部分统一补给各交易团,由交易团另行分配给有关参展单位;
  3.以面积计算展位的参展单位,其名额为每3平方米按1名计(小数部分按四舍五入计,小于3平方米的按1名计);
  4.珠宝首饰展区的参展单位,其名额为每2个高柜或低柜按1名计(小数部分按四舍五入计,少于2个柜按1名计);
  5.石雕展区(露天)的参展单位,其名额为每20平方米按1个名额(小数部分四舍五入),每个参展单位可不少于2个名额。
  6.车辆及工程农机展区的参展单位,其名额为每5平方米按1名计(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小于5平方米的按1名计)。
  对实行摊位限额的交易团,另行增补参展单位正式业务人员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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