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外经贸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为深化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5.多渠道分流企业富余人员。按有关政策,支持外经贸企业兴办由富余人员组成的服务性经济组织;对下岗人员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就地短期转岗培训;适当资助富余人员自谋职业。
(四)加大外经贸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力度,推动规模经营,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外经贸企业。
1.积极推进外经贸企业的兼并、合并工作,实行规模经营。要从大局出发,打破地区和行业的界限,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实行兼并和合并。兼并和合并可以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也可以优势企业间进行强强联合、合并;外经贸企业进行兼并、合并的对象可以是本行业的,也可以是其他行业的,关键是要体现优势互补的原则。
2.按照国家经贸委《
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企业的实际,采取股份制改造,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形式及租赁、联合、转让等多种形式,加快和深化国有小型外经贸企业的改革,进一步搞活、搞好国有小型外经贸企业。
四、试点的政策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推出的有关“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政策,包括增资减债、技术改造、分离分流和兼并破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如企业破产试点只能在试点城市的工作企业中进行)者外,原则上均适用于试点城市的国有外经贸企业。
在“增资”方面,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订的主要文件有:《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意见》(国办发〔1995〕16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5〕1389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资金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财〔1994〕549号)、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号)。
在“改造”方面,国家经贸委已制订了《关于做好18个试点城市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经贸改〔1995〕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