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尊重实践,鼓励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积极推进。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外经贸企业不合理的债务负担。
1.对部分确需国家重点支持,但长期又没有资本金投入,还款能力弱的外经贸企业,其由拨改贷和基本建设基金本金形成的债务,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转为国家投资。
2.对外经贸企业历年来的政策性亏损主要是指三年承包期间的超亏挂帐、历史欠款(包括伊拉克欠款)以及近两年受出口退税的影响而造成的亏损等,由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严格界定范围,并争取对亏损实行挂帐停息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解决,以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
(二)支持外经贸企业多渠道补充资本金。
1.按照外经贸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地方和中央财政部门将盈利企业上缴的所得税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用于补充流动资本。
2.外经贸企业可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增提折旧和按清产核资后资产的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用以增加自有流动资本。
3.积极引导外经贸企业吸收社会投资,增加企业法人资本和个人资本。认真贯彻《
公司法》,鼓励外经贸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广泛吸收境内企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参股,以减轻债务负担,增加企业法人资本金和个人资本金。
4.对确需支持,扭亏有望的微利、亏损外经贸企业,应协商有关银行适当给予贷款支持。
(三)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加快劳动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
劳动法》,企业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要强化劳动合同劳动制度的建设。加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确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外经贸企业应建立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激励人才成长的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避免外经贸人才流失。
2.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继续研究和改革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机制,实行管理人员聘任制,逐步取消企业管理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要建立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切实做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3.改进和完善外经贸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健全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机制,指导企业进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分配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