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外经贸企业进行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7〕外经贸政企函字第494号
1997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州、西安、成都、武汉、长春、哈尔滨、南京、沈阳外经贸委(局),本部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探索解决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的途径,自1994年起,国家在部分城市进行了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这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增资、改造、分流和破产。目前,试点城市已扩大到100多个。为了做好试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今年1月7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企业职工再就业工程工作会议,明确了企业兼并的有关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试点城市的国有内贸、外贸、建筑和安装等企业。为推动国有外经贸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制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有关政策,深化企业改革,我部拟订了《关于国有外经贸企业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参照执行。
在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发展司
电话:65197458 7457 传真:65197458
附件:如文
附件
关于国有外经贸企业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化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根据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有关政策,结合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实际,现就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以下简称“外经贸企业”)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针,运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手段和方法,通过发挥试点城市的整体功能和综合优势,探索外经贸企业在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分离社会职能、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搞活、搞好外经贸企业。
二、试点的指导思想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二)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试点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