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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广交会摊位使用管理的通知

  注:1.供货(联营)单位使用参展单位正式代表名额,须持本表按规定办理正式代表证。
  2.本表可自行印制。

  附件四
 
           广交会摊位使用情况检查记录表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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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  区 │          │ 摊位号 │          │
├──────┼──────────┼─────┼──────────┤
│楣板标明单位│          │广交会编码│          │
├──────┼──────────┴─────┴──────────┤
│ 摊位负责人 │                           │
├──────┼────┬────┬────┬────────────┤
│      │ 姓 名 │    │ 姓 号 │            │
│ 摊位当事 ├────┼────┼────┼────────────┤
│ 人及所持 │证件种类│    │证件种类│            │
│ 证  件 │ 及号码 │    │ 及号码 │            │
│      ├────┼────┼────┼────────────┤
│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
├──────┼────┴────┴┬───┴─┬──────────┤
│当事人认为本│          │当事人认为│          │
│人及本人所在│          │其他需说明│          │
│单位与参展单│          │的情况  │          │
│位的关系  │          │     │          │
├──────┼──────────┼─────┼──────────┤
│ 当事人签字 │          │检查负责人│          │
│      │          │ 签  字 │          │
├──────┴──────────┴─────┴──────────┤
│  大会保卫办核实摊位当事人情况及该参展单位正式代表名额使用情况  │
├──────────────────────────────────┤
│                        核实人签字:    │
├──────┬───────────────────────────┤
│ 检查单位 │1.该摊位实际使用单位:               │
│      ├───────────────────────────┤
│(组馆商会)│2.实际使用单位与楣板标明单位关系:         │
│      ├───────────────────────────┤
│ 意  见 │3.是否属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         │
│      ├───────────────────────────┤
│      │4.其他:                      │
│      ├───────────────────────────┤
│      │5.检查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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