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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广交会摊位使用管理的通知

  注:1.凡属未单独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备案并以其总公司名义参展的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均需填报此备案表。
  2.本表由总公司填写并经所在交易团(含各特区分团、联合交易团各分团、外贸总公司交易团各分团)审核盖章后,于每年4月(或10月)1日前传真(传真号:010-65197452)报外经贸部(发展司)
  3.本表可自行印制,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附件三
 
       供货(联营)单位办理正式代表证申请登记表


┌──────┬───────────────────────────┐
│参展单位名称│                           │
├──────┼─────────┬──────┬──────────┤
│ 参展单位 │         │参展单位正式│          │
│ 编  码 │         │代表名额总数│          │
├──────┼─────────┴──────┴──────────┤
│供货(联营)│                           │
│ 单位名称 │                           │
├──────┼───────────────────────────┤
│供货(联营)│                           │
│单位需办理正│                           │
│式代表证的人│                           │
│员姓名   │                           │
├──────┼───────────────────────────┤
│      │                           │
│供货(联营)│                           │
│单位随参展单│                           │
│位参展的展区├───────────────────────────┤
│及摊位号  │    (参展单位保证供货(联营)单位人员仅限在    │
│      │      以上摊位按规定从事有关业务活动)      │
├──────┴───┬────────────┬──────────┤
│          │            │          │
│   参展单位   │   供货(联营)   │   交易团审核   │
│          │            │          │
│          │            │          │
│   盖  章   │    单位盖章    │   盖  章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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