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凡属未单独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备案并以其总公司名义参展的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均需填报此备案表。
2.本表由总公司填写并经所在交易团(含各特区分团、联合交易团各分团、外贸总公司交易团各分团)审核盖章后,于每年4月(或10月)1日前传真(传真号:010-65197452)报外经贸部(发展司)
3.本表可自行印制,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附件三
供货(联营)单位办理正式代表证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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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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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展单位 │ │参展单位正式│ │
│ 编 码 │ │代表名额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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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联营)│ │
│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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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联营)│ │
│单位需办理正│ │
│式代表证的人│ │
│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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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供货(联营)│ │
│单位随参展单│ │
│位参展的展区├───────────────────────────┤
│及摊位号 │ (参展单位保证供货(联营)单位人员仅限在 │
│ │ 以上摊位按规定从事有关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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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参展单位 │ 供货(联营) │ 交易团审核 │
│ │ │ │
│ │ │ │
│ 盖 章 │ 单位盖章 │ 盖 章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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