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报、虚报、假报摊位负责人及未按要求办理摊位负责人变更的单位,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
(二)凡属未单独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并以其总公司名义参展的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其总公司必须将直属子公司使用摊位情况报所属交易团(需注明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批准文号),由交易团审核后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备案。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
未按要求办理直属子公司使用总公司摊位备案的单位,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
四、按标准分配给每个摊位的正式代表名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摊位的正式代表名额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是该摊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半个以下(含不足1个的非标准)摊位,正式代表名额只允许是该摊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如供货(联营)单位需使用正式代表名额,按以下办理:
1.每个交易团正式代表名额总数中,供货(联营)单位的总人数不得超过20%;
2.每个摊位的正式代表名额中,供货(联营)单位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半个以下(含不足1个的非标准)摊位,供货(联营)单位不得使用正式代表名额;
3.供货(联营)单位使用正式代表名额,由参展单位办理申请,并持经所属交易团审核同意的申请登记表按规定办理正式代表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三;
4.供货(联营)单位人员必须由所属交易团统一管理。
如违反上述要求,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
五、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没收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所得。
(三)扣减其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的摊位,对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参展资格。
六、在交易会期间,由各进出口商会负责对摊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大会办、保卫办、政工办协助配合。大会业务办负责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单位进行处理。
七、对检举揭发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检举单位,大会给予保护并进行奖励。
请各单位即将本通知传达到所有参展单位,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附件:一、第××届广交会摊位负责人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