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广交会摊位使用管理的通知
(〔1997〕外经贸政促函字第46号
1997年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厅(委)、外贸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委,总后经贸局,各进出口商会,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交会摊位使用的管理,根据《
关于一九九四年秋季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1994〕外经贸政发第350号),现就广交会摊位使用和加强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交会摊位仅限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单位使用。摊位实际使用单位必须与摊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一致。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以下统称总公司)直属子公司可以总公司名义参展(即以总公司名义办理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并使用总公司的摊位。
二、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凡属摊位实际使用单位与摊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不一致,均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包括:
(一)以联营名义将摊位转给联营单位使用;
(二)以供货或协作(含挂靠)名义将摊位转给供货、协作、挂靠单位使用;
(三)以非参展单位(指未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单位)名义对外签约;
(四)以借用名义将摊位转给(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五)未经许可擅自对调、对换摊位;
(六)向供货、联营、协作等单位高价收取摊位费或参展费;
(七)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行为。
三、各交易团、各参展单位要对所属摊位的使用加强管理。
(一)所有分配的摊位(含单独使用的半个或三分之一的摊位)必须指定一名摊位负责人。
1.摊位负责人必须是该摊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办理正式代表证,可由业务人员兼摊位负责人。摊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允许擅自离馆,并有义务向检查单位说明摊位使用情况;
2.不同的摊位必须指定不同的摊位负责人,即每个摊位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摊位。属大会统一安排集中布展的摊位,可指定一名摊位负责人;
3.参展单位于每年3月(或9月)15日前向交易团报摊位负责人(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所负责的摊位号等)。如变更摊位负责人,须提前报交易团。各交易团于每年4月(或10月)1日前将摊位负责人情况报大会保卫办(外贸中心保卫处)备案。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