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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试点地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试点
 地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91号)


上海市、江苏省、深圳市、大连市外经贸委(厅、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试点地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当地外汇管理局配合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如文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试点地区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6〕63号)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上海市、深圳市、大连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上海市、深圳市、大连市分局:
  为了促进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试点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试点地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地区外汇局应尽快将《规定》转发给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含外资银行),及各有关单位。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试点地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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