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加工贸易
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期间外经贸
部门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外经贸政发第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期间外经贸部门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发展司)联系。
附件:如文
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
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期间外经贸部门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工贸易,指在国内注册的各类企业的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第三条 外经贸部门审批加工贸易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认真审查合同的商务内容。
(二)审查经营单位的资信能力。
(三)根据加工企业的有效注册证件,审查其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严禁搞“三无”(无工厂、无工人、无设备)加工贸易。
第四条 开展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时将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复出口。
经营单位初次办理合同审批时,需要向外经贸审批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一)内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