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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除核定经营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经营麻黄素类产品出口业务。如确有业务需要,可通过核定公司代理出口。
  四、根据全国历年麻黄素类产品出口报关实际情况,现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指定报关口岸。
  全国麻黄素类产品出口只能在上述指定的四个口岸海关报关出口,其它海关一律不再受理麻黄素类产品出口报关业务。
  五、为保护我国的麻黄草资源,同时防止沙漠化现象的扩大,禁止出口麻黄草。
  六、麻黄素类产品出口审批事宜,仍按外经贸部下发的《关于印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25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麻黄素类产品目录及编码
     二、麻黄素出口企业名单
     三、麻黄素以外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的企业名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公 安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一          麻黄素类产品目录及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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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品  品  名        │ 商 品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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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黄素(麻黄碱)(盐酸麻黄碱)          │29394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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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麻黄素(伪麻黄碱)(盐酸伪麻黄碱)       │29394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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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硫酸麻黄碱                    │29394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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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硫酸伪麻黄碱                   │29394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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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旋盐酸麻黄碱                  │29394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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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盐酸甲基麻黄碱                  │293949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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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293949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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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草酸麻黄碱                    │29394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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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麻黄浸膏粉(含麻黄生物碱5-8%)          │13023910.01   ┃
┃                          │13023920.01   ┃
┃                          │130239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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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麻黄浸膏(含麻黄生物碱5-8%)          │13023910.01   ┃
┃                          │13023920.01   ┃
┃                          │130239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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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麻黄草粉(含麻黄生物碱1%左右)         │12119049.01   ┃
┃                          │12119059.01   ┃
┃                          │1211909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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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30044090.01   ┃
┃射剂、盐酸伪麻黄碱片、硫酸麻黄碱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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