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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1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
 《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外经贸技发第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各部委直属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家对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现印发《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并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科技司)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一、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技术出口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国技术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应当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包括:
  (一)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出口;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限制特定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出口。
  第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外经贸部会同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管理。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临时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外经贸部管理。
  第四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时,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A)》(以下简称《申请书A》,见附表一),报送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五条 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时,应填写《中国临时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B)》(以下简称《申请书B》,见附表二),并按下列程序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直属的技术出口经营者的《申请书B》报送外经贸部(科技司);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技术出口经营者的《申请书B》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六条 外经贸部自收到《申请书A》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科技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因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退回申请人修改或补充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或补充最后材料之日为申请日。
  第七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B》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八条 外经贸部自收到《申请书B》或收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书B》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单独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因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退回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申请人进行修改或补充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或补充最后材料之日为申请日。
  第九条 技术出口项目贸易审查的要点是: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并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
  (二)是否符合我国行业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第十条 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审查的要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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