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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印发《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通知(1996)[失效]

  第二条 利用外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利用外资情况,对国家批准的利用外资协议、合同和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外债务、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宏观决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对外经济贸易机关和利用外资的单位和部门,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上述机关、企业、单位和部门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由各级对外经贸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国务院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全国利用外资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
  第五条 利用外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性的利用外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各地方、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

外资统计的范围

  第六条 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确定利用外资统计的范围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三部分。
  (一)对外借款:
  1.外国政府贷款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出口信贷
    其中:卖方信贷
  4.外国银行商业贷款
  5.对外发行债券
  (二)外商直接投资: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
  5.合作开发
  6.其它
  (三)外商其它投资:
  1.对外发行股票
  2.国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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