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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印发《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通知(1996)[失效]


  一、修改《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原则:
  (一)在统计指标的设置、统计软件的设计上兼顾中央和地方的需要。在重视外资国别统计的同时,加强了分行业的统计。
  (二)从实际出尽可能简化基层统计报表,可以从其他渠道得到的统计数据,不再重复设置。
  (三)新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有关报表的填报时间与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的报出时间衔接。
  (四)尽可能与国际统计口径接轨,以便于国际间进行统计分析对比。
  二、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将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现状分类和经营状况的原外资统基1表(甲、乙),外资统7表和外资统8表合并为两张表,对大量难以搜集或重复的统计指标做了删减。新表号为“外资统9表”和“外资统10表”,加强了对我国利用外资存量的统计。
  (二)行业分类按1994年8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规定进行编码,原有的行业代码同时废止;增加了对实际利用外资的分行业统计。
  (三)修改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外资金额的计算方法,减少了由统计方法不科学造成以前合同外资金额高估的情况。
  (四)外商直接投资方式中,除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合作开发外,增列“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其它”两项。
  (五)外商直接投资国别统计时,企业境外借款按贷款来源国别(地区)统计;外国投资者分属不同国家时,按所在国家(地区)分别填列。
  (六)按国际通行的统计口径,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内外资银行获得的贷款不再作为外资统计。
  (七)增加了中方投资者有关情况的统计。

附件二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利用外资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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