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
印发《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6〕外经贸资发第72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统计局:
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1987年制定的《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执行至今已9年,这一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了全国的外资统计工作,为国家宏观决策、制定计划以及对外交流提供了数字依据,对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宏观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原《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
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方、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
按外经贸部部内分工,利用外资统计中“对外借款”部分由计划财务司负责,“直接投资”和“其他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请各有关单位按此分工及时上报相应的利用外资统计资料和报表。
修改、印发的《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修改《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说明
二、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修改《
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