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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六、边境省、自治区在外经贸部已核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中,根据外经贸部核定的总量和统一制定的条件及企业的经营能力,自行审批经营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以及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企业名单需报外经贸部备案。
  七、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享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均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
  八、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除汽车及关键件外)可随项目进境,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如换回物资各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须在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立项前报外经贸部审批,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外经项下的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额度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和进口商品登记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商品登记证验收。
  九、边境地区的地级市(州、盟)政府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在本地区主办以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为主要内容的交易会或洽谈会,由所在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外经贸部备案。边境地区的地级市(州、盟)政府或外经贸主管部门可组织本地区企业赴毗邻国家举办招商办展活动,按现行程序报外经贸部批准。
  边境省、自治区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要加大对边贸管理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走私和偷逃税行为。对犯有走私和偷逃税行为的企业,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海南省对越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及税收等项政策,参照本补充规定办理,但不得超过本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发〔1996〕2号文件及相关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名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 关 总 署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名单(11种)

  大米、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钨(钨砂、仲钨酸铵、三氧化钨、钨酸)、锑(锑锭、氧化锑)、锌(锌锭、锌矿砂)、锡(锡锭、焊锡及锡砂)、锯材、蚕丝类(含厂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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