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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说明:1.本核销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海关留存,第二联经营单位留存,第三联审批机关留存;
  2.经营单位向海关申请核销时,加填此单,经海关核销签章后,返还原审批机关。

  附件5
  四种商品来料加工业务核销单

  海关手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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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公司名称:       │2.批复单编号:         ┃
┃                │  〔19  〕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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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委托加工工厂名称:    │4.成品加工及返销截止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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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料外商名称:       │6.来料加工合同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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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工费总金额(美元):   │8.进口商品名称及HS编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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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规格等│10.单│11.单价│12.数量 │13.总金额(美元)┃
┃级    │位   │(美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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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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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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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进口国(地区):     │15.进口报关口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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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出口制成品名称及HS编码:│17.出口合同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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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规格│17.单│18.单价│19.数量 │20.总金额(美元)┃
┃等级   │位   │(美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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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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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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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出口国(地区):     │22.出口报关口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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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审批机关签章:      │24.主管海关签章:       ┃
┃                │                 ┃
┃                │                 ┃
┃                │25.日期: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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