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1.本批复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审批机关留存,第二联经营单位留存,第三联发证机关留存,第四联报外经贸部备查,第五联受委托加工工厂所在地主管海关留存;
2.请据此按有关规定办理来料加工业务的其它审批手续;
3.进口料件及制成品复出口的具体数量以海关核定为准;
4.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原审批机关备案,作为今后审批的依据;
5.有效期内如不能全部出运,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6.如进、出口商品等项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于本批复单后。
附件4
四种商品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单
海关手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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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公司名称: │2.批复单编号: ┃
┃ │ 〔19 〕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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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委托加工工厂名称: │4.成品加工及返销截止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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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口商品名称及HS编码: │6.进口合同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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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格等│8.单位│9.单位(│10.数量 │11.总金额(美元)┃
┃级 │ │美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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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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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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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进口国(地区): │13.进口报关口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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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出口制成品名称及HS编码:│15.出口合同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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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规格│17.单│18.单价│19.数量 │20.总金额(美元)┃
┃等级 │位 │(美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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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出口国(地区): │22.出口报关口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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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审批机关签章: │24.业务主管海关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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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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