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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说明:1.本批复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审批机关留存,第二联经营单位留存,第三联发证机关留存,第四联报外经贸部备查,第五联受委托加工工厂所在地主管海关留存;
  2.请据此按有关规定办理来料加工业务的其它审批手续;
  3.进口料件及制成品复出口的具体数量以海关核定为准;
  4.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原审批机关备案,作为今后审批的依据;
  5.有效期内如不能全部出运,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6.如进、出口商品等项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于本批复单后。

  附件4
  四种商品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单

  海关手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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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公司名称:       │2.批复单编号:         ┃
┃                │  〔19  〕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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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委托加工工厂名称:    │4.成品加工及返销截止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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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口商品名称及HS编码:  │6.进口合同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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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格等│8.单位│9.单位(│10.数量 │11.总金额(美元)┃
┃级    │    │美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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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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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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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进口国(地区):     │13.进口报关口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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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出口制成品名称及HS编码:│15.出口合同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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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规格│17.单│18.单价│19.数量 │20.总金额(美元)┃
┃等级   │位   │(美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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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21.出口国(地区):     │22.出口报关口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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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审批机关签章:      │24.业务主管海关签章:     ┃
┃                │                 ┃
┃                │                 ┃
┃                │25.日期: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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