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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外经贸部根据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上报的数量、上年加工贸易的实绩和国际市场情况,每年11月份切块下达下一年度加工贸易项下四种商品进口配额,但其中不包括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类加工贸易所需的进口配额。
  各地方经营单位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类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以及部委直属公司开展所有四种商品加工贸易所需的进口配额总量,外经贸部根据上述同样的条件审批,不切块下达。
  三、外经贸部将根据各地使用情况,适时对加工贸易四种商品进口配额进行动态的横向调整。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审批办法

  第六条 国家对四种商品加工贸易实行分级审批:
  一、外经贸部负责审批下列两类四种商品加工贸易:
  第一类、各地方经营单位开展原糖进(来)料加工复出口食糖、棉花来料加工复出口两纱两布业务,由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二类、部委直属公司开展所有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均径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类以外的其它四种商品加工贸易,由各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使用统一的四种商品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业务批复单(以下统称加工贸易业务批复单,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和附件3)审批,有关加工贸易业务批复单在审批后须及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三、各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不得下放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权,已下放的要收回。其它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
  第七条 审批四种商品加工贸易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经营单位在前三年中任何一年开展过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具有一定的加工贸易业务经营能力,并且有稳定的进出口渠道。
  (二)加工企业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加工能力,并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均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记录。
  (四)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均没有违法及违规行为。
  二、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进出对口的来(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或非对口的进口合同及相应的制成品复出口合同;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制成品加工合同;根据产品加工周期合理确定的制成品复出口期限(对暂未能签订复出口合同的,也要事先确定合理的出口期限)。
  四种商品加工的制成品复出口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其中,进口原糖加工复出口食糖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需变更或延长复出口期限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原审批机关的批件办理复出口核销期限的变更或延期手续。
  三、经营单位的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其整体经营状况。
  四、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其它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及开展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历史情况。
  五、来料加工需特别审核外商资信及加工费水平是否合理。
  第八条 开展复出口制成品属于出口配额、被动配额和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事先须按有关规定获得配额。对开展原糖进(来)料加工复出口食糖和棉花来料加工复出口两纱两布业务,由外经贸部在审批时予以安排。
  第九条 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批复单有效期为3个月,如在批准后3个月内原料不进境,其业务批复单及进口配额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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