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外经贸管发第685号 1997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部委直属公司,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为使我国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加工贸易经营秩序,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特制定《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附件
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
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和羊毛(具体HS编码详见附件1)为原料的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下称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加工贸易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税区除外)开展四种商品加工贸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称外经贸部)或由其授权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来料加工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下称经营单位),均可以按本办法开展四种商品加工贸易。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来料加工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集团(下称加工企业)无权直接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但可承接经营单位委托的产品加工业务。

第二章 进口配额管理

  第四条 国家将加工贸易项下四种商品进口纳入进口总量管理,并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每年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四种商品的总量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外经贸部分配、管理。
  加工贸易项下四种商品进口配额当年有效。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四种商品的进口配额按如下办法申请和下达。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下称各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的申请数量,并于每年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外经贸部。有关部委直属公司按照上述同样的时间径报外经贸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