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外经贸管发第685号 1997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部委直属公司,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为使我国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加工贸易经营秩序,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特制定《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附件
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
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和羊毛(具体HS编码详见附件1)为原料的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下称四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加工贸易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税区除外)开展四种商品加工贸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称外经贸部)或由其授权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来料加工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下称经营单位),均可以按本办法开展四种商品加工贸易。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来料加工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集团(下称加工企业)无权直接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但可承接经营单位委托的产品加工业务。
第二章 进口配额管理
第四条 国家将加工贸易项下四种商品进口纳入进口总量管理,并实行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每年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四种商品的总量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外经贸部分配、管理。
加工贸易项下四种商品进口配额当年有效。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四种商品的进口配额按如下办法申请和下达。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下称各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的申请数量,并于每年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外经贸部。有关部委直属公司按照上述同样的时间径报外经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