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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98)

科学技术部 国家保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保密局、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保密办、国际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保密局、外经贸委:
  为加强对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管理,现将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科学技术部
                           国家保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秘密技术,是指经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审查、确认并在特定范围内发布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通告》中的项目。
  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由产生单位确定为国家秘密技术,并在上报、审查过程中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申请单位限于产生单位,产生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应当联合申请。
  第四条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
  (二)有利于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
  (三)有利于保持我国科学技术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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