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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 国税函〔1998〕7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规定了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实行出口退税的管理办法,但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如何处理末予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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