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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

  第十四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发布非广告信息或者信息来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删除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发布活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第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改为“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改为“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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