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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2号--废止《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86号)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第六条 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删除“愈期不办理续期登记的,抵押合同自动终止”字样。
  第十三条改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违法经纪活动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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