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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方法(试行)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受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在北京市购买自住住房;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出售公房的售房方案已经上级房改管理机构批准;
  (五)提供受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购买价款的70%,并且不得超过贷款抵押房产价值或各质押权利凭证所载本金的70%,同时不得超过委托人定期公布的最高贷款额。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受托人和借款人约定,可计算到借款人65周岁,同时不得超过25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贷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到受托人处填报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复印件;
  (二)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同意贷款的信函;
  (四)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售房单位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购买公房的提供上级房改管理机构对“售房方案”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五)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权属证明;
  (六)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七)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存有不低于全部购房价款30%的存款证明,或已交30%以上购房预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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