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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关于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检查、清理与统计
  (一)各分局应对购汇偿还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进行跟踪检查。对1998年审批和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进行逐笔复查,发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对1998年1月至7月为客户办理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本系统汇总自查报告于1998年9月30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各发行境外股票的境内机构(见附表1)应在1998年10月1日前,按附表2要求,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四)各境内机构应对境外债权情况进行清理,并按附表3的要求,于1998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五)各分局应于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资本项目外汇统计监测表”(见附表40,认真作好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将数据和重大异常情况上报我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对于违反资本项目管理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分局接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表:
 
 1.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名单
  2.境外上市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调查表
  3.境外债权调查表
  4.资本项目外汇统计监测表

附表1.
             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名单
  1.青岛啤酒
  2.上海石化
  3.北人印刷
  4.广船国际
  5.安徽马钢
  6.昆明机床
  7.仪征化纤
  8.渤海化工
  9.东方电机
  10.洛阳玻璃
  11.庆铃汽车
  12.海兴轮船
  13.镇海炼化
  14.成都电缆
  15.哈动设备
  16.吉林化工
  17.东北电力
  18.经纬纺织
  19.熊猫电子
  20.科龙电器
  21.皖通高速
  22.中国东航
  23.深圳高速
  24.华能国际
  25.中海发展
  26.山东新华制药
  27.北京北辰实业
  28.天津中新药业
  29.苏宁沪高速
  30.北京燕山石化
  31.沪杭甬高速
  32.河南一拖
  33.南方航空
  34.鞍钢新轧
  35.深圳中航
  36.江西铜业
  37.大唐电力
  38.广州药业
  39.山东兖州
  40.南方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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