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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函(1998)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中国银行:
  为了规范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无论居民在何地办理的护照及签证,必须凭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购汇。
  二、凡持因私护照出境的,均按年度、按因私用汇标准只供汇一次。
  一次签证多次往返的或一本护照一年内多次签证的,按年度、按标准只供汇一次。
  三、凡因私出境购汇的均需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予补办。
  四、外籍来华工作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兑换外汇的,除需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供完税证明、就业证及聘用合同。
  五、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六、对于在边境地区办理出境旅游、持公安部门签发的允许出境旅游护照的人员,暂不予供汇。
  七、同一城市(地区)原则上只指定一家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因私兑换业务。
  请中国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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