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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居民个人用汇审核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

关于加强居民个人用汇审核工作的通知
 (汇函(1998)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中国银行:
  为加强居民个人外汇管理,防止以居民个人用汇方式套取国家外汇,请各分局及中国银行加强居民个人用汇真实性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我局《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及补充通知书《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办理居民个人售付汇业务,对超过规定标准的用汇,各分局应认真审核有关单据及凭证,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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