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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售付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售付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 (98)汇国函字第206号)


  为加强进口售付汇监管,及时发现、制止骗汇行为的发生,有效打击骗汇违法活动,现就进口售付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外汇局留存联)。为节省传送时间,付汇银行可直接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传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受理异地付汇的传送渠道不变)。
  二、进口单位以货到付款结算方式购付汇,一次购汇3笔以上或一周连续多次购汇的,银行应在办理售汇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售付汇时应当严格审核所需的商业单据和有关凭证,有骗汇疑点的,应要求进口单位持单证到外汇局做贸易真实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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