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汇业务盈亏情况;
4.外汇资产质量情况;
5.在目前批准的外汇业务范围中,是否有连续6个月以上未经营的业务。
根据以上情况,分局应对每一家提出申请的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对于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较差的银行,可视情况取消其部分以至全部外汇业务。
四、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银行支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的审核工作,由各分局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各分局应将重新核准银行支行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批准文件报总局备案。
对于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审核工作,各分局应在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评价报告和《银行外汇业务到期换证审核情况表》(附件二)报送总局,由总局审核批准。银行报送的有关申请材料留分局备查。
五、各分局在审核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银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在到期重新核准业务的同时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各分局应按照《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审批。对于银行支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在到期重新核准业务的同时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各分局可按照《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自行审批。
2.1998年开始执行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
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两
《规定》”)中,对于部分外汇业务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在重新核准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资格时,各分局应严格按照“两
《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对于银行原有的“贸易、非贸易结算”、“贸易结算”或“非贸易结算”业务,本次重新核准业务时统一表述为“国际结算”和“结汇、售汇”2项业务。此种情况不作为扩大外汇业务范围进行审核。
3.目前我局正在就外汇买卖业务制订管理规定。对于银行申请增加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请各分局在有关规定下发之后再予以审批。
请各分局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进行银行到期换证的审核工作。届时我局将对分局的有关工作进行抽查。各分局在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管检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