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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到期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2日)宣布失效

关于银行到期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汇管函字第1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有效期到期后需外汇局重新核准其外汇业务经营资格。1993年我局曾对全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统一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8年将有大批银行面临到期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问题。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一、对1998年需到期换证的银行数量进行清查,并按要求填报《1998年到期换证银行名单》,于5月10日前报送我局备案。
  二、规范银行报送材料。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银行申请到期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
  2.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总结报告;
  3.由外汇局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验资报告或总行对其外汇营运资金的承诺文件;
  4.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本外币合并表);
  5.外汇局近期对其外汇业务的检查或者考评报告,或者近期的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6.《金融机构营业/法人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严格审核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对于银行申请到期重新核准其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工作,应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违反外汇管理法规情况;
  2.内控制是否完善,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否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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