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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监管报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2日)废止

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监管报表》的通知
 (1998年3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8)汇管函字第09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天津城市合作银行、汕头城市合作银行、珠海城市合作银行、南京城市合作银行:
  为切实做好对银行外汇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银行外汇业务经营状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理工作报告制度》和我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97〕汇管函字第171号文)的要求,我局重新设计了一套《银行外汇业务监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取代我局于1991年下发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统计报表(包括“金融机构外汇资金来源与运用统计表”等6张报表)。该套《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将表样及填表说明(详见附件)发给你单位,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
  各银行总行(含城市合作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报送报表;各银行分支机构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分局报送报表;其中不在北京的银行总行须同时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分局报送报表。
  二、报送时间
  所有报表均为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后15日内。
  三、信息通讯
  为配合《报表》的顺利实施,我局已编制了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各银行通过远程通讯方式报送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报表数据接收端的IP地址为:100.1.1.1。外汇管理分局报表数据接收端的IP地址由各分局规定。
  四、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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