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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进口付汇备案表》及有关做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废止

关于修改《进口付汇备案表》及有关做法的通知
 (1998年2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8)汇国函字第0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规范内部管理,防范在备案表的签发、传递过程中出现漏洞,配合新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软件的推广,经研究,对原《进口付汇备案表》的格式、印制、适用范围及有关做法等特做如下修改:
  一、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使用新的《进口付汇备案表》(见附件),原《进口付汇备案表》同时作废;
  二、新《进口付汇备案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分发,各分局不得自行印制;
  三、原《进口付汇备案表》适用的4种类别分别明确细化为8种类别,即“不在名录”、“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异地付汇”、“90天以上到货”、“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真实性审核”;
  四、新《进口付汇备案表》在确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无效;
  五、已签发出的旧《进口付汇备案表》应跟踪到核销完为止;
  六、请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当地各外汇指定银行按时执行,并将“备案表”向下属分支局及时发放使用。
  附件:《进口付汇备案表》

附件:
               进口付汇备案表
                               编号:

┏━━━━━━━━━━━━━━━━━━━━━━━━━━━━━━━━━━┓
┃               备案类别               ┃
┃□不在名录    □90天以上信用证 □90天以上托收 □异地付汇 ┃
┃□90天以上到货 □转口贸易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真实性审查┃
┠──────┬────────────┬───────┬──────┨
┃进口单位名称│            │进口单位代码 │      ┃
┠──────┼────────────┼───────┼──────┨
┃付汇银行名称│            │收汇人国别  │      ┃
┠──────┼──────┬─────┼────┬──┴───┬──┨
┃预计到货日期│      │进口批件号│    │合同/发票号│  ┃
┠─┬────┴──────┼─────┼────┼──────┼──┨
┃ │信用证□       │付汇日期//│期限 天│信用证号  │  ┃
┃ ├───────────┼─────┼────┼──────┼──┨
┃结│托收□        │付汇日期//│期限 天│AB单号  │  ┃
┃算├────┬──────┼─────┴────┼──────┼──┨
┃方│汇款  │预付货款□ │付汇日期//     │保函号   │  ┃
┃式│    ├──────┼──────────┴──────┴──┨
┃ │    │货到汇款□ │付汇日期//               ┃
┃ ├────┴──────┼────────────────────┨
┃ │其他□        │付汇日期//               ┃
┠─┴────┬──────┴────┬───────────────┨
┃付汇币种  │付汇金额       │金额大写           ┃
┠──────┴───────────┴───────────────┨
┃  本笔付汇已经我局备案,请按规定办理付汇手续。          ┃
┃  本备案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
┃                       年  月  日    ┃
┠──────────────────────────────────┨
┃               银行备注栏               ┃
┃实际付汇币种金额:      业务编号:        备注:    ┃
┃                                  ┃
┃                       年  月  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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