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废止关于修改《进口付汇备案表》及有关做法的通知
(1998年2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8)汇国函字第0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规范内部管理,防范在备案表的签发、传递过程中出现漏洞,配合新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软件的推广,经研究,对原《进口付汇备案表》的格式、印制、适用范围及有关做法等特做如下修改:
一、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使用新的《进口付汇备案表》(见附件),原《进口付汇备案表》同时作废;
二、新《进口付汇备案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分发,各分局不得自行印制;
三、原《进口付汇备案表》适用的4种类别分别明确细化为8种类别,即“不在名录”、“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异地付汇”、“90天以上到货”、“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真实性审核”;
四、新《进口付汇备案表》在确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无效;
五、已签发出的旧《进口付汇备案表》应跟踪到核销完为止;
六、请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当地各外汇指定银行按时执行,并将“备案表”向下属分支局及时发放使用。
附件:《进口付汇备案表》
附件:
进口付汇备案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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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类别 ┃
┃□不在名录 □90天以上信用证 □90天以上托收 □异地付汇 ┃
┃□90天以上到货 □转口贸易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真实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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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单位名称│ │进口单位代码 │ ┃
┠──────┼────────────┼───────┼──────┨
┃付汇银行名称│ │收汇人国别 │ ┃
┠──────┼──────┬─────┼────┬──┴───┬──┨
┃预计到货日期│ │进口批件号│ │合同/发票号│ ┃
┠─┬────┴──────┼─────┼────┼──────┼──┨
┃ │信用证□ │付汇日期//│期限 天│信用证号 │ ┃
┃ ├───────────┼─────┼────┼──────┼──┨
┃结│托收□ │付汇日期//│期限 天│AB单号 │ ┃
┃算├────┬──────┼─────┴────┼──────┼──┨
┃方│汇款 │预付货款□ │付汇日期// │保函号 │ ┃
┃式│ ├──────┼──────────┴──────┴──┨
┃ │ │货到汇款□ │付汇日期// ┃
┃ ├────┴──────┼────────────────────┨
┃ │其他□ │付汇日期// ┃
┠─┴────┬──────┴────┬───────────────┨
┃付汇币种 │付汇金额 │金额大写 ┃
┠──────┴───────────┴───────────────┨
┃ 本笔付汇已经我局备案,请按规定办理付汇手续。 ┃
┃ 本备案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
┃ 年 月 日 ┃
┠──────────────────────────────────┨
┃ 银行备注栏 ┃
┃实际付汇币种金额: 业务编号: 备注: ┃
┃ ┃
┃ 年 月 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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