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使用统一的、有编号的“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见附件一);海关必须按照署监(1998)515“海关总署关于转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使用统一的、有编号的“海关对进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见附件二),并按规定使用海关“单证专用章”印章(印模见附件三)。
七、海关对送核的报关单,不收取费用。
八、报关单电子联网核查系统正式启用后,报关单的“二次核对”规定另行通知。
附件:
1.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留存联
2.海关对进出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3.海关“单证专用章”印模(略)
附件一:
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留存联
编号:________________海关:
按照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1996署监28号文)及其他有关报关单“二次核对”的规定,现寄(送)去你关签发的、以下编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共__________份,请办理核对手续。
报关单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分局
(_____银行)
【进(出)口核销监管专用章】
【_____银行营业章】
年 月 日
注:本联系单由银行或外汇局自行印制;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接收核对的海关留存;第二联由送报关单的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留存。
附件二:
报关单鉴别证明书留存联 │ 海关对进出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
证明书编号: │ 证明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