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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的通知[失效]

  六、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使用统一的、有编号的“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见附件一);海关必须按照署监(1998)515“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使用统一的、有编号的“海关对进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见附件二),并按规定使用海关“单证专用章”印章(印模见附件三)。
  七、海关对送核的报关单,不收取费用。
  八、报关单电子联网核查系统正式启用后,报关单的“二次核对”规定另行通知。
  附件:
 
 1.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留存联
  2.海关对进出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3.海关“单证专用章”印模(略)

附件一:
           报关单“二次核对”联系单留存联

                           编号:________________海关:
  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1996署监28号文)及其他有关报关单“二次核对”的规定,现寄(送)去你关签发的、以下编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共__________份,请办理核对手续。

报关单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分局
              (_____银行)
           【进(出)口核销监管专用章】
            【_____银行营业章】
               年  月  日

  注:本联系单由银行或外汇局自行印制;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接收核对的海关留存;第二联由送报关单的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留存。

附件二:

   报关单鉴别证明书留存联   │  海关对进出口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                  
      证明书编号:      │      证明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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