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禁止向拟上划为中央直属的
粮食储备库(站)转嫁各种负担的紧急通知
(国粮财〔1998〕198号 1998年10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
今年以来,国家审计署在对拟上划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家粮食储备库(站)(以下简称拟上划库)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专项审计时,发现个别地方为了小团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采取将不合理亏损非法划入拟上划库、向拟上划库摊派费用、转移拟上划库的债权、债务、补贴收入甚至资产等不正当手段,把地方“包袱”转嫁或变相转嫁给拟上划库,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中央有关粮改的精神。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22号)精神,现进一步明确,禁止各地以任何途径、任何方式将地方“包袱”转嫁给拟上划库。已经发现的,必须立即纠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998〕22号文件精神,自1997年12月31日起,对拟上划库的财务实行冻结。冻结期间,各地对拟上划库的资产划拨,债权、债务关系及盈亏的调整一律无效。
二、对拟上划库的历年粮食财务挂账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拟上划库1992年3月31日以前清理核实的挂账仍按国发〔1994〕6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政策性挂账尚未消化的部分,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消化。企业自补挂账由企业自行消化。原清理核实的账面数据不得擅自调整。
2.拟上划库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形成的新增财务挂账,以审计署等部门清查审计的数据为准。凡未经审计署等部门清理认定的要坚决剔除。
三、应由地方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拨付拟上划库的各项补贴,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拨补到位。
1.拟上划库储存的“甲字、五0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凡是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费用、利息补贴,当地粮食主管部门要督促地方财政足额拨补到位。凡是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就拨补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等,也应全额到位,不得转移和截留。
2.对拟上划库同地方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之间的缴拨款关系必须分年清算,严禁在划转冻结期内向拟上划库收缴利润和分摊费用。严禁篡改拟上划库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