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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失效]

  第十五条 债券结算采取纯券全额结算方法,中央结算公司在交割日按照已匹配结算指令生成的时间先后逐笔办理债券交割。
  第十六条 正回购方应保证于交割日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托管账户中有办理交割所需的足额债券,逆回购方应于交割日将足额资金划至收款方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在债券回购到期日前,正回购方债券存放在逆回购方质押专户内,逆回购方不能动用。
  第十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即时向结算成员反馈结算办理情况,结算成员应及时通过结算系统查询结算指令匹配情况及结算结果。中央结算公司与结算成员定期进行账务核对。

第四章 交易结算信息

  第十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向拆借中心及时发送关于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的正式函件。
  第二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向结算成员发布以下信息:
  (一)债券买卖和回购各交易品种的结算价格、债券交割额、资金清算额、交割笔数、回购年利率和现券买卖年利益率;
  (二)结算成员违规情况的通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其他市场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中央结算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结算成员债券托管和交易结算的资料。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认定的结算成员违规行为有:
  (一)违反操作规程,对结算系统造成破坏;
  (二)不及时更改错发的结算指令,影响交易结算的正常进行;
  (三)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
  (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结算秩序,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结算成员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的处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行为严重的结算成员和直接责任人,中央结算公司除按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须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通报拆借中心。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可以暂停结算成员资格和取消结算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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