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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
  4.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1.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
  3.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六条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下同)。
  第七条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借款人的借款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当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
  1.贷款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
  3.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4.购车协议或合同;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1.贷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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