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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4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试点行仅限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具体试点地区由各国有商业银行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试点地区应本着小范围的原则,选择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较好、汽车需求较大的地区进行。
  二、《办法》所称汽车仅限于国产汽车。
  三、各试点行应在试点地区当地指定汽车特约经销商,并应签订合作协议。
  四、各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汽车消费贷款的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贷款合同。
  第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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