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失效]

  (一)根据全国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
  (三)制定并检查、考核辖内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辖内信用社业务和财务;
  (四)监察、处理辖内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辖内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辖内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六)综合汇总辖内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
  (七)其他管理职能。
  第五条 本联社为辖内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辖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辖内信用社融通资金;
  (三)办理或代理辖内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四)组织管理辖内信用社的社团贷款;
  (五)组织做好辖内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
  (六)筹集、管理辖内信用社风险防范基金;
  (七)组织辖内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
  (八)组织经验交流,为辖内信用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九)其他服务职能。
  第六条 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辖内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本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信用社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本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下列社员出资入股组成:
  农村信用社   万元
  农村信用社   万元
  农村信用社   万元
  ……

第三章 股金

  第九条 本联社股金每股一万元人民币。每个社员至少入五股,最高不得高于联社股金总额的20%。
  第十条 本联社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本联社社员不能退股。
  第十一条 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能以股金证在本联社以外设定质押。

第四章 社员

  第十二条 凡辖内的农村信用社,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办理社员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本联社的社员。
  本联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本联社入股。在入股职工中, 人选举一名代表参加联社社员大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