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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失效]

  (三)损益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决算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并经代表审议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
  (三)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
  第三十九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本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联合社签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本社的撤销、破产的清算按《农村信用合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报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批准后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附二: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合社定名为 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
  本联社地址: 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   街 号。
  第二条 本联社是 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 本联社对辖内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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