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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本社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本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信用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信用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选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产生,理事会予以聘任。主任、副主任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
  第三十四条 主任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提出本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本社内部机构设置;
  (六)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征得理事会同意后,向县联社推荐副主任人选;
  (八)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本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业务状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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